記者今日獲悉,北京高院對“央視大火案”終審宣判,對13名被告人的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時任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部安全部副經(jīng)理的李俊義等13名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
2009年2月9日,央視新址大火。
法院審理后查明,2009年2月9日,煙花燃放至20時15分許,禮花彈爆炸后的高溫星體落入文化中心主體建筑頂部擦窗機檢修孔內(nèi),引燃檢修通道內(nèi)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發(fā)火災。
火災造成1名消防隊員因煙霧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傷(其中包括6名消防隊員、2名施工人員),建筑物過火過煙面積2.1萬平方米,直接經(jīng)濟損失達1.6億余元。
徐威等21名被告人因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時任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部安全部副經(jīng)理的李俊義等13名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
李俊義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而第一被告人徐威獲刑7年,從在實踐中起到的作用來看,體現(xiàn)在刑事處罰上的年限沒有拉開,而李俊義在整個事件中是按照慣例簽字,主觀故意的成分較少,希望能夠獲刑3年以下。
高院審理后,終審維持了法院的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