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fā)布
本標準的第4,、5,、6章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管理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9)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一處,、山東省公安廳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劉激揚,、亓延軍、黃鳳梅,、吳丹,、徐大軍、馬超,、陳秉安,、屈天翊、張瑩,、劉健,、韓巍、王新紅,。
本標準為首次發(fā)布,。
引 言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項行政許可職責,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災隱患,,確保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為指導和規(guī)范消防執(zhí)法行為,增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依據(jù)國家現(xiàn)行消防法規(guī)和相關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guī)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并提供了評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新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擴建等建設工程竣工后實施的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二部分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107 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jù)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納入消防行政許可范圍的建設工程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通過抽查、評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2
子項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組成防火設施、滅火系統(tǒng)或使用性能,、功能單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如火災探測器、安全出口,、防火門等,。
3.3
單項 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由若干使用性質或功能相近的子項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如建筑內部裝修防火,;防火防煙分隔,、防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防排煙系統(tǒng)等,。
3.4
綜合評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依據(jù)資料審查和各單項檢查結果做出的消防驗收結論。
4 總則
4.1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以下簡稱消防驗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實施,,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檢測等單位予以配合。
4.2 消防驗收應按照資料審查,、現(xiàn)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
4.3 消防驗收的資料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現(xiàn)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F(xiàn)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應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見附錄A)的內容逐項進行,,并如實記錄結果。表中未涵蓋的其他滅火設施,,可依據(jù)此表格式自行續(x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