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市南雁集團有限公司工人申某收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自己過失引起火災“買單”——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據(jù)悉,這是璧山縣自新《消防法》頒布實施以來,執(zhí)行的第二例消防行政拘留案件。
7月13日23時30分左右,位于璧山縣北二環(huán)路119號的重慶南雁集團有限公司機加車間發(fā)生火災,如果火勢沒有得到有效及時控制,將嚴重影響到整個廠房和臨近部隊重要設施的安全,后果將不堪設想。趕到現(xiàn)場的消防官兵立即采用“先控制、后消滅”的方式對火勢進行堵截。經(jīng)過消防官兵的奮力撲救,大火被成功撲滅,避免了更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火災造成堆放在該車間的部分紙箱、泡沫被燒毀,經(jīng)濟損失統(tǒng)計為2316元,所幸無人員傷亡。
隨后,璧山縣公安消防大隊火調員對火災進行了現(xiàn)場調查、勘驗和詢問工作。經(jīng)調查認定,操作工申某在保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操作切割機在切割金屬時濺落的火花引燃周圍泡沫及紙箱等,導致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收到公安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和公安機關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當事人和單位都對火災原因認定及處罰無異議,對自己的行為追悔不已。
璧山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人說,操作工申某在保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操作切割機切割金屬導致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屬于過失引起火災。根據(jù)《消防法》有關規(guī)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這起火災事故中,申某過失引起火災,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鑒于認識態(tài)度較好,璧山縣公安消防大隊在報經(jīng)公安機關審批后,依法給予申某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公安消防部門告訴記者,舊《消防法》對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只是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而現(xiàn)行的《消防法》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處罰更為嚴厲,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消防安全責任,目的是希望提高廣大市民防火意識,增強法律知識。下一步璧山縣公安消防大隊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重慶市消防條例》,進一步加大對過失引起火災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對群眾的消防安全教育,嚴防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全力構建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